1、北京某高校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贪污案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李某利用所担任的北京某高校教授、某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生物学院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同张某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李某贪污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其中,李某除贪污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上述款项均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及同案被告人张某贪污一案,一审对被告人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浙江某高校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陈某某贪污科研经费案
陈某某,男,浙江某高校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苕溪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两家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45万余元冲账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这两家关联公司分别是杭州高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和杭州波某公司(以下简称“波某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某某的博士生杨某某、王某某。“苕溪课题”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苕溪课题共分10个子课题,其中高某公司参与了第3子课题,高某公司、波某公司参与第4子课题,波某公司参与第10子课题。法院认定,陈某某贪污第4子课题778.19万元,第10子课题167.31万元,总计贪污科研经费945.5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6月27日在有关部门已经掌握陈某某套取国拨专项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将其叫至浙江某高校进行组织谈话,丧失投案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但鉴于陈某某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4年1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3、北京某高校李某某、王某1、王某2贪污科研经费案
李某某与王某1是夫妻,同为北京某高校教授。此外李某某还担任某高校第一临床医学院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一职,王某1则是该医院大内科副主任兼某高校内科教研室主任。2008年至2012年间,该校先后承担4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国家财政共向该校拨付经费700余万元。李某某夫妇是上述课题的负责人,李某某的博士生王某2在课题中负责财务报销工作。2012年,国家审计署经审计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1所主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均存在虚列支出、转移套取资金问题。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李某某、王某2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北京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王某1在明知李某某、王某2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三人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万余元。李某某、王某1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持课题研究工作中,对于国家财政拨付的款项具有委托管理职责,二人利用该职务便利,伙同王某2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骗取国家课题经费75.7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此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某、王某2事先合谋、确定和具体实施骗取行为,二人均系主犯。王某1积极协助提供账户,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某、王某2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5年。
4、山东某高校刘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贪污科研经费案
山东某高校刘某某,在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担任该校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及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张某某、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尹某某分别预谋,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某某骗取341.8万元,以犯贪污罪被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张某某参与骗取168.9万元,以犯贪污罪被判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尹某某参与骗取47.5万元,以犯贪污罪被判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5、北京某高校原教授宋某某贪污科研经费案
宋某某由于其所在学校牵头承担了“核高基”专项课题,宋某某作为“核高基”专家组成员,按规定不能担任课题负责人,但却担任了子课题负责人,分得劳务费150万元。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存折冒名领取劳务费,将150万元中的68万元据为己有,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理财产品,并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后来主动到案,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赃款。宋某某被终审判定犯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6、华东某高校教师穆某贪污科研经费案
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穆某于华东某高校任教期间,在承担863课题研究过程中,利用其担任课题组负责人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发放助研津贴、虚报差旅费等方法,侵吞公款人民币82,241元。具体如下:
(1)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穆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参加课题研究的赵某某等9名学生签订虚假的聘用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每名学生人民币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助研津贴,同时要求学生领取钱款后返还。在华东某高校财务部门按上述协议将人民币81,200元以助研津贴形式分批发放给学生后,被告人穆某将上述钱款全部收回,并在事后混同其私人钱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2)2009年8月,被告人穆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其因私往返河南省信阳市的火车票等差旅费用在863课题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从而侵吞公款人民币1,041元。法院认为,穆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863课题组负责人及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穆某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
7、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某贪污行贿案
2009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高校、湖北某高校教授并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下《地球化学勘探新方法与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旺、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北京某高校、湖北某高校科研经费共计314万余元。其中王某某分得70万余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如法炮制,通过虚构北京某公司协助开展科研工作的事实,由该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内容发票,先后套取上述二学校科研经费205.99万元并据为己有。2014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轻车熟路,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他人劳务支出、冒用他人签名、实际控制他人名下银行卡的方式,先后套取北京某高校支出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56.05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47.082万元据为己有。所套取的资金转到妻子的银行账户中,由杨某进行理财。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感谢时任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副主任、某公司科技发展部副总经理方某某(另案处理)在协调调动工作、获取相关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进一步谋求其在给予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方某某之妻魏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给予方某某50万元。在审计机关对北京某高校审计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的线索,北京某高校责令王某某交代问题、退回赃款后,王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和6月向北京某高校和湖北某高校退回224.06万元。
201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8、安徽某高校能源与安全学院教授何某某虚报冒领科研经费问题
2012年至2014年,何某某未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财务,直接交厂家用以预付材料购置款,造成资金风险。2011年至2013年,何某某以多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助研补助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材料。
安徽某高校研究决定,给予何某某降低岗位等级(教授三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9、北京某大学高某贪污案
2012年至2013年间,高某时任北京某大学(以下简称某大)教授,并担任国家科技部“基于声-磁特征的低速重载装备早期故障预示与系统”课题(以下简称声磁课题)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点啮合柔性传动重载设备的动力学行为和早期故障识别方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多点课题)以及某钢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大研究的“高线网络点巡检与高线设备早期故障诊断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高线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某大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拆借、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均为课题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间,高某利用担任声磁课题、多点课题和高线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与北京声某有限公司、北京必某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从某大账户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86400元用于个人支配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职务便利,多次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从某大账户内套取数额较大的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支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予以惩处。由于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该修正案对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依照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对高某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四百元,发还北京某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