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30作者:设置

        1、山东某大学基建处长赵某某受贿案

       20072-20122月,赵某某在担任山东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山东某大学建筑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公司所送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共计金额22.7万元,为这些公司在工程款结算、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全部退赃。

       20172月,赵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2.7万元,上缴国库。

        2某大学原校长助理兼基建处处长周某某受贿案

       200810月至2012年底,周某某在担任某大学校长助理兼基建处长、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大学新校区工程招标、施工、付款等方面为多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工程老板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3.6万元。

       20179月,周某某因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26.4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某大学基建处副处长贾某某受贿案

       2001年至2014年,贾某某先后担任某大学基建处预决算科科长、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部副部长、基建处造价控制科科长、基建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各类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的审核及编制,标的编制、审查,委托材料价格的认定,参与施工工程管理和工程现场签证和材料签价,任基建处副处长后负责工程造价控制,分管造价控制科等工作。期间,贾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接受14人请托,在工程项目调价、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初审、工程款支付方面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上述14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

       20168月,贾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万元,追缴涉案人员退缴的涉案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从涉案人员处追缴贾某某案发前退还给二人的受贿款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4万元,上缴国库。

        4某大学基建处副处长陈某某受贿案

       2006年至20141月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某大学基建处综合管理科科长、综合科科长、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基建处副处长,主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投标入围、支付工程款、工程发包、材料定价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价值35.802万元。2014518日,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1020日,陈某某家属代其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退缴39.8万元。

       20158月,陈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35.8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某大学原副书记李某某受贿案

       2011-2013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大学党委副书记,并主管学校基建、后勤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某挂靠北京某塑胶材料等公司的资质在上述大学承揽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李某某的关照,张某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某50万元。此外,李某某还在其他3起受贿案中共计收受贿赂11万元。

       20177月,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6某大学基建规划处原工程师苏某某受贿案

       20147月至201412月,苏某某在担任某大学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项目土建专业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包方提供帮助,收受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商务经理杨某某、执行经理王某某给予的价值总计6000元的购物卡,收受杨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总计5.7万元的家具。20141229日,某大学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项目事故发生后,苏某某为掩饰犯罪,向杨某某退还家具款5.7万元。

      苏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在案扣押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继续向行贿人员追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7南京某高校两处长受贿案

       2015年下半年,南京市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南京市某高校在工程项目投标、项目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较大问题,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侦查发现了他们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学校基建处处长助理林某某平时负责对具体工程量进行审核。2009年至2016年期间,他在工程量审定单签字确认、工程款支付签字确认等方面为柳某等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款及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25.55万元。工程决算的审计最终还需要审计处签字盖章,作为审计处处长,冯某某掌握着这一“生杀大权”。为了与他搞好关系,小老板们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从2011年开始,冯某某每年都会收受基建、装修等工程“老板”送来的贿赂款五六万元。到2015年案发时,他一共收下了来自7个人共计32.3万元的礼金及购物卡。柳某是“孝敬”冯某某的老板里最大方的一个,从2011年到2015年,他一个人就送了冯某某23万元,某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姚某为冯某某支付的个人住房装修款也高达14万元。

       20161021日,冯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3万元,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林某某因收受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5.55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8安徽某高校原院长、党委副书记夏某某受贿案

       夏某某于200311月至20118月任安徽某高校院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夏某某多次接受安徽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某某请托,非法收受工程单位人员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为他人承建的安徽某高校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决算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夏某某家属代其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93万元。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全部贿赂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9广西某高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唐某受贿案

       2004年至2020年,唐某利用担任广西某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广西某学院副院长、院长,广西某高校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游某等八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医药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8.97694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唐某及其家属自愿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8.9769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唐某退出的物品、房产依法予以处置,并向相关行贿人追缴唐某已退回的部分受贿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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