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资采购方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30作者:设置

        1、北京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国际交流中心原副主任李某某贪污案

       200710月至20133月间,李某某在担任后勤集团国际交流中心、服务中心、餐饮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管理餐饮部的职务便利,指使供货商黄某、周某虚增货物数量,授意餐厅经理冯某某及库管员宋某等4人收货时不实际称重即签字确认,骗取北京某高校食品采购款共计13万余元,其中冯某某分得7000元。

       2007年下半年,李某某找到水产供货商黄某说:“你在送货单上多加点货,给我弄点零花钱。海虾、海参上面也多加些分量,我和餐厅那边说过了。”于是,黄某此后送货,每次都虚报海鲜的分量。“鱼虾这些库管会称重,海虾或辽参偶尔抽查。”黄某说,自己送货时会在基围虾、辽参这些水产品上每种虚报二三两。

       为便于“结账”,黄某虚报时会做标记,在和餐厅结算后给李某某“返现”。其账面显示,从2007年到2012年底,黄某共帮李某某套现6万多元。2011年后,李某某直接要求黄某每年按比例给自己回扣,其中2011年要求按营业额的3%2012年涨到了5%

      20155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3个月,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北京某高校。

        2北京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餐厅大堂经理冯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冯某某案发前是北京某高校餐饮部某某春餐厅领班、某某阁餐厅前台主管兼大堂经理。李某某采取虚报重量的方法从供货商处套钱,就是和冯某某打了招呼,冯某某分得7000元。

       2005年下半年至20077月,冯某某在担任交流中心餐饮部某某春餐厅领班期间,利用经手前台结账的工作便利,多次采用销毁点餐单、私自截留餐费的方式,侵吞餐费6.5万元。冯某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自己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负责餐厅的收银工作。因为餐厅是国营的,没有核对单子的明确规定,餐厅的经营收入实际上没什么监督,“前台收银就我一个人,时间长了就销毁一些现金餐费的单据,套出来一部分钱自己用了”。

       20155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执行有期徒刑4年。

        3南京某高校原保卫处处长朱某某受贿案

       朱某某,原系南京某高校保卫处处长。本来再干几年就可以风风光光退休、享受晚年之乐,可朱某某却想趁在位置上的有限时间捞一把。200211月至2003年底,朱某某利用负责为学校采购灭火器之机,先后4次收受个体供货商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每次笑纳后,朱某某就想方设法为王某谋取利益,为保持长期“合作”,朱某某与王某称兄道弟,不仅经常吃吃喝喝,另在经济上还有往来。案件审理中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4沈阳五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处长受贿获刑

       2012年以来,沈阳高等院校共有6名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因犯受贿罪获刑。

    (1)沈阳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处长受贿32万元获刑十年

      丁某曾是沈阳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职期间,利用其有权决定协议供货商的职务便利,在该大学以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电脑的过程中,继续维持沈阳两家电子工程公司向该校销售品牌电脑的方式和数量不变,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总经理1万元和3万元。

       此外,丁某还利用其负责招标具体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该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招标采购厨具的过程中,事先与参标单位的营业员商量中标后获取该公司回扣比例,并在评标现场向评委表达其倾向该公司的建议,并给该公司二次报价的机会,使其最后中标。

        20136月收受该公司营业员送来的23万元,并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丁某又在该校浑南校区食堂厨房设备招标采购评标过程中,为沈阳一家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标提供便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5万元并据为己有。

        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沈阳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处长受贿7万余元被判三缓三

       2011年初至2014年,刘某在担任沈阳某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教学仪器等设备采购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辽宁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工作人员的贿赂款7.7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沈阳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处长受贿5.8万元被判三缓三

      王某在担任沈阳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2009年至2012年,先后收受沈阳一家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工作人员贿赂款5.8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

        铁西法院认定王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沈阳某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处长受贿5万元被判三缓三

      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的职务便利,20122013年间,收受辽宁另一家科教器材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贿赂款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铁西法院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沈阳某大学资产与设备处原处长受贿6万余元获刑二年

      张某在担任沈阳某大学资产与设备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招标采购的职务便利,200912月到20112月间,收受一家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理2万元,同时还收受沈阳其他两家公司4万余元的贿赂款,为其谋取利益。

       铁西法院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除张某外,该校资产与设备处副处长向某犯受贿罪,被铁西法院判处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该校资产与设备处物资供应科科长邓某因受贿罪,被铁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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