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校办企业方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30作者:设置

      1、原杭州某高校招待所负责人李某某贪污案

      李某某,男,1955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大专文化,19741月参加工作,1992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行政副科职级,200031日至2002109日,被杭州某高校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为杭州某高校招待所经营责任人。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1200031日至2002109日,李某某在负责杭州某高校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刻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私开假收据、营业收入不上交等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02201.5元。(2200031日至2002109日,李某某在负责杭州某高校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临时工名单、多开工资的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1920元。两项合计:李某某共侵吞本单位公款754121.5元。2003515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
7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李某某侵吞公款462219.25元,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2原天津某高校校长单某失职案

      2000年初,天津某高校决定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以提高校办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于是学校有关负责人和深圳某公司洽谈,在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未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的协议,并于20009月至20018月期间,将1亿元资金分三批委托给该公司。该公司收到学校资金并购买股票后,将所购股票用于质押融资。2003年下半年质押的股票被相关证券公司陆续强行平仓,款项被划走,公司的当事人潜逃。学校有关负责人在得知该校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进行了追款。但迄今仍然造成学校所投资本金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中纪委和教育部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在这一重大资金损失案中,时任校长单某同志负有失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错误。近日,根据党的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单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教育部免去了对此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天津某高校副校长杭某某同志职务,杭某某同志继续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3北京某高校校办企业案

       2015年,某集团数名高管被举报涉嫌利用北京某高校平台侵吞国资、财务造假、侵吞国资等,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多位高管被带走调查。2017年上半年,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在巡视北京某高校后反馈的巡视意见中就指出:北京某高校的“校办企业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某集团等校办企业被个别原高管通过各种方式巧取豪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

      同年9月,国家审计署对该高校出具的审计意见也提出:“某集团改制涉嫌审计报告造假和资产低评”等问题,要求“北京某高校应认真自查校办企业改制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违反程序、低评净资产、‘自买自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挽回学校损失,切实维护国有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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