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某高校某山实验林场部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违规问题
经查,2012年4月-6月,东北某高校某山实验林场在未向学校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下,分别与他人签订《某山登山游项目投资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某河漂流项目投资经营管理承包合同》;2013年11月,在没有进行公开招租,未对接待中心进行评审或者资产评估,未向学校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下,某山实验林场与哈尔滨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某山实验林场接待中心承包经营合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因未接到林场的审批申请,所以未将此国有资产出租情况向教育部报备。
时任某山实验林场场长兼党委书记宣某某,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执行制度不严,未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履行报批程序,造成国有资产出租程序违规,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3月,经学校纪委全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某山实验林场场长兼党委书记宣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2、重庆某高校陈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重庆某高校原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陈某、原财务处副处长冯某、原审计处处长张某、原财务处资金中心主任童某、原财务处秘书兼工会主席饶某5人在对外办理存款业务和代售债券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财务处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巧立名目,擅自决定将银行代办费,代售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建设债券的手续费等截留不入学校财务帐,按科、处长1:2的比例用于陈某、冯某、张某、童某、饶某及另三人共同私分。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813790.02元。陈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2068.07元;冯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133.13元;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9148.97元;童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4765.97元;饶某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三人各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外,在2002年9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其他单位报销虚假发票共计人民币83789元据为己有。
从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陈某等人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共计70余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触犯了党纪国法。2005年10月,陈某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冯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童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饶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校纪委讨论决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陈某、冯某、张某、童某、饶某等人开除党籍处分。